樂視不是第一個起訴小米的內容提供商,卻是眾多起訴案例中第一個勝訴的。
一審判下來,小米得賠15萬。此前曾有包括優(yōu)酷在內的多家公司起訴小米盜播,小米的回應是,其自身只是硬件制造商和銷售商,內容由第三方公司單方、全權負責審查后,通過集成播控平臺和網絡直接提供給最終用戶,因此不存在侵權行為。
此次法院判決認為,小米公司雖然只提供硬件和技術服務,但其作為與iCNTV未來電視公司進行單一指向性合作的企業(yè),以提供海量正版作為主要宣傳內容,利用互聯(lián)網電視平臺宣傳推廣自己的產品和服務,并通過其米幣系統(tǒng)為該平臺提供收費服務,與未來電視共享收益。故小米公司應對侵權損害擴大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小米公司以廣電總局的行政要求為由,對顯而易見的侵權行為沒有采取必要措施,其做法違背了廣電總局頒發(fā)行政規(guī)章要求的初衷。
盡管樂視和小米“口水紛飛”,作為牌照方也是集成播控服務的iCNTV,卻一直保持靜默。
業(yè)界觀察者分析指出,樂視如果只做內容,不涉及終端,它的對手就是內容提供商,但自從進入終端后,小米就成了其勁敵,尤其是小米進入互聯(lián)網電視市場之后。隨著市場開放度提升,兩者的硬件競爭會更激烈。樂視通過訴訟既能在版權話題上有效塑造品牌,又能在互聯(lián)網終端競爭上為對方設置障礙。
分析稱,小米和樂視之爭從表面看是版權紛爭,但從深層次分析還有商業(yè)模式之爭和監(jiān)管政策的問題。
智能電視行業(yè)人士認為,樂視作為視頻網站早期是以版權分銷為主,在獲得豐富的版權內容后開始進入互聯(lián)網電視,版權方面的業(yè)務從分銷變?yōu)楠毑,以獨家版權內容作為產品賣點。
而更多互聯(lián)網電視廠商則在走一條“靠大家”之路。即在不違反廣電181號文件的前提下,由牌照商出面將不同視頻網站的內容聚集起來在一個平臺上展現(xiàn)。近期“小米+iCNTV未來電視+搜狐”以及“海信+iCNTV未來電視+眾多視頻網站”的合作正是這一套路。
從商業(yè)模式上看,樂視采用的是前向收費的模式,在用戶開通服務后就需要繳納當年的服務費用,一次交費數(shù)額較大;而其他廠商的“靠大家”模式更多考慮的是后向付費的方式,即整體免費,但對于單片或專區(qū)進行收費的模式,以期依靠巨大的用戶數(shù)量長尾收費。這兩種不同的商業(yè)模式之爭,可能才是這次風波的最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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