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如甲方需減少訂席數(shù),須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則乙方將按原訂席數(shù)全額收費”
違法定性: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jiān)督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屬于經(jīng)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設定消費者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shù)額或者合理數(shù)額的違法行為。
5.“請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謹防被盜,丟失本店概不負責”或“公共場所請您攜帶好您的隨身物品,如有丟失自負”
違法定性: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jiān)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屬于經(jīng)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chǎn)損失責任的違法行為。
6.“餐廳有權(quán)接受或拒絕顧客自帶酒水和食品,如果顧客不接受餐廳建議將被視為自動放棄食品衛(wèi)生投訴權(quán)利”
違法定性: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jiān)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屬于經(jīng)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quán)利的違法行為。
記者探訪
全聚德和平門店
大廳禁止自帶酒水
記者昨天以消費者的身份撥打全聚德和平門店的電話,聲稱要訂包間。接電話的工作人員稱,要訂包間的話,雖然不單收包間費,但是按標準配餐,360元一個人是固定的,酒水單點,15%的服務費另外收取。
當記者問能不能自帶酒水時,這名工作人員表示,如果訂包間的話,白酒和紅酒只能帶一種。他還聲稱,大廳里是不允許自帶酒水的,“原則上是謝絕自帶酒水,但訂包間允許帶一種”。
記者隨后又撥打了全聚德前門店的電話,工作人員稱,要訂包間也是套餐形式,400元一個人,包括涼菜和烤鴨等。如果要自己點菜,則不接受預訂,可以自己到店里點菜。但這名工作人員明確表示,由于包間比較火,來了以后基本不會有包間。這位工作人員明確表示,餐館不讓自帶酒水,并稱是從食品安全的角度考慮,“吃完了以后不舒服,到時候分不清責任”。
相關(guān)案例
首起開瓶費案消費者獲支持
據(jù)了解,2006年,王先生自帶一瓶酒到湘水之珠大酒樓喝完后,王先生被該酒樓強收100元“開瓶費”。王先生認為對方是“強制消費者消費”,將湘水之珠大酒樓告上法院。海淀法院最終認定“開瓶費”屬于不當?shù)美,判決該酒樓返還王先生的100元。這是北京首起飯店“開瓶費”官司,以消費者得到法院的司法支持而告終。
當年9月13日,王先生與朋友到湘水之珠大酒樓用餐時,自帶了一瓶白酒。餐后,湘水之珠大酒樓向他收取餐費296元,其中含100元開瓶服務費。王先生當場提出質(zhì)疑,并要求對方返還這筆錢,但該酒樓拒絕返還,并出示了一本自己的菜譜。該菜譜中規(guī)定,“客人自帶酒水,按本酒樓售價的50%收取服務費”,“本酒樓沒有的酒水,按每瓶100元標準收取服務費”。 2/3 首頁 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 尾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