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看到3名京東員工因竊取出售用戶信息被追究刑責后,苑森杰告訴法治周末記者,他又同京東方面聯系交涉賠償事宜,不過“京東只是讓我去聯系警方,讓警方協調處理”。
北京用戶張玲(化名)情況與苑森杰類似,2015年5月10日在京東商城上購買了一件價值79元的孕婦服,第二天也被一個自稱京東賣家打來電話,以辦理退款為由從卡里轉走了57839元。
張玲很早就在京東注冊,且購物頻繁,截至被騙時,她已是京東的鉆石會員,“當時我是在手機端下的訂單,并沒有看到京東的防范詐騙的提示頁面和短信”。
事后,張玲也是多次同京東進行交涉,不過也一直未能獲償。張玲希望披露的這起刑事案件,能夠為有類似遭遇的用戶進行后續(xù)維權帶來新的契機。
記者了解到,2015年1月中旬以后,仍遭遇訂單信息詐騙、且委托張新年維權的京東用戶已接近20人。
另據京東維權群里一位用戶張亞東(化名)介紹,自從2014年底到2015年初京東用戶信息大規(guī)模泄露以來,群內用戶一度多達數百人,隨后有部分獲得“墊付”的消費者退群,還有遭到類似詐騙的用戶陸續(xù)加入進來,只是增加的頻率逐漸放緩。
賈虹杰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通過他和當事人的多次交談,對方反映,通過“共享使用”有系統(tǒng)登錄權限員工的登錄ID、密碼獲取用戶信息,甚至進行出售,在公司物流內部并不是個別現象。
“當事人反映,登錄客戶信息系統(tǒng)、下載打包客戶信息、聯系賣家進行出售并不是他的發(fā)明,而是當時有一位內部工作人員教唆示范的。”賈虹杰表示,由于3名被告人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當時并不知道這種行為可能觸犯刑法、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互聯網法律專家趙占領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此起刑事案件的披露,的確反映出當時京東內部管理上存有疏漏,這將有助于用戶維權。不過他認為,不在法院審理查明的9313條信息范圍內的用戶,如對京東起訴索賠,相對于在這之列的用戶而言,由于不是直接證據,還須再舉證信息泄露是京東的過錯所導致。
即使同是“內鬼”作案,趙占領分析,如果“內鬼”不是利用公司管理上的漏洞非法獲取并出售用戶信息,而是通過與外部黑客一樣的手段入侵公司計算機系統(tǒng)竊取用戶信息,“在這種情況下,‘內鬼’的行為并不是職務行為,其同外部黑客入侵并不存在差異,公司只要盡到了現有技術條件下的安全防護義務,那么也很難認定公司存在過錯”。
不過,賈虹杰表示,如果是個案,不排除是用戶個人不慎泄露了訂單信息或使用的個人電腦被黑客攻擊導致信息泄露,但如果是大范圍的、同類型的、高精度的訂單信息詐騙,那么電商作為客戶信息的保管者,就應因為失職承擔法律責任。
“目前司法實踐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相關民事賠償舉證責任都在受害用戶一方,但是由于網絡領域技術的高端性與私密性,受害用戶往往不能完全收集到具體相關證據。”因此,賈虹杰建議,司法機關應出臺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于此類網絡信息民事侵權賠償案件有條件地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guī)則:在受害用戶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后,由電商平臺承擔其在用戶信息泄露方面不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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