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制副主任工作制度存在的問題
1、法制副主任的工作積極性不高。當前法制副主任工作規(guī)則、考勤考核等制度正在繼續(xù)探索和完善中,在實施過程中各項配套措施沒有及時跟上,首要缺乏的是資金保障,雖然政府已通過行政撥款給予法制副主任工作一定的補貼,但這種資金需求是長期的、連續(xù)的。在基本工作需要和執(zhí)業(yè)成本面前,也不能滿足制度運行的經費需求,降低了法制副主任工作的積極性。
2、法制副主任的工作時間難以保障。盡管擔任法制副主任的主體多為律師,但是部分村居委法制副主任仍然由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以及其他黨政干部擔任,他們各有繁雜的本職工作,時間上難以保障根據村居委的需要隨時到達現場處理,定期服務時間不夠靈活,存在流于形式的現象。
3、法制副主任的業(yè)務水平有待提升。隨著經濟社會發(fā)展和城鎮(zhèn)化快速推進,涉及村級土地征用、承包、流轉以及勞資、征地拆遷、環(huán)境污染等方面的法律糾紛時有發(fā)生,農村對優(yōu)質高效法律服務的需求很迫切,對法制副主任的專業(yè)水平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因此,實踐中出現了法制副主任對過于專業(yè)化的問題無從下手的尷尬局面。
4、法制副主任的工作方式過于單一。法制副主任工作方式多局限于傳統(tǒng)的辦公室辦公,缺乏創(chuàng)新工作形式,不利于該項制度發(fā)揮其優(yōu)越性。
四、完善法制副主任工作制度的優(yōu)化路徑
1、加大經費保障。政府應加大經費的投入,積極購買法律服務,可通過引入政府采購制度保障法制副主任自身運行的經費來源,提供一種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市場收益模式和經費保障機制。以公平透明的方式確立具體的經費項目,引領法制副主任向義務性和有償性相結合的方向發(fā)展,促進農村法律服務市場的繁榮。
2、完善獎懲機制。研究制訂評估標準和考核制度,將法制副主任的工作內容和考核機制具體落實到文件上來,細化考核指標,讓法制副主任真正看得見、摸得著。同時,為加強示范教育,對于考核合格的法治副主任,給予獎勵并作為典型案例加以宣傳;對于考核不達標的,進行相應的整改,以提高法制副主任隊伍的素質,通過明確獎確措施,提升法制副主任的工作熱情和工作積極性。
3、合理配置資源,F行的法制副主任制度參與人員結構復雜,公職人員擔任法制副主任存在角色上的沖突。從長遠發(fā)展的角度上看,以律師為法制副主任的絕對主體,能更好的保持隊伍的中立性和專業(yè)性。同時,在律師作為主體的基礎上,應積極探索律師服務資源整合,組建服務團隊,集中集體智慧解決問題,優(yōu)化配置律師的工作時間和工作量,以實現律師資源、法律資源在時間和空間上的有效對接。
4、創(chuàng)新工作模式。法制副主任作為一項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的制度,要保持其活力,不僅要在源頭上創(chuàng)新,更要在實踐中創(chuàng)新,在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法制副主任應積極借鑒新的營銷模式如互聯(lián)網+,建立“法制副主任+互聯(lián)網”的模式進行宣傳推廣。建立相關村居法治APP,通過交流讓村干部村民的訴求能及時得以表達,律師們作為服務提供者也能在第一時間對問題加以指引和回復,建立現場解答+線上服務的雙重模式,實現服務方式和營銷模式的多元化。
法治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滕州市的一村居一法制副主任工作制度處于一個大有可為的戰(zhàn)略機遇期,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要求,有不斷堅持和探索完善之必要。要歷史地看,實在地干。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工作制度對于基層法治建設,意義重大。特別是對于綜治維穩(wěn),更是功在當下,利在千秋。 我們就應該有更廣闊的胸襟,更沉著的勇氣,更理性的耐心,推動和期待滕州市一村居委一法制副主任工作制度的成效。這有待于黨委政府進一步身體力行地創(chuàng)新社會管理,精準發(fā)力。特別是有待于法律人懷抱法治理想,秉承科學精神,奉獻并服務于基層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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